为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下列场所:
(1)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
(2)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
(3)营业性台球房;
(4)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在学校上课期间不能向中小学生开放;
(5)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