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审批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需要凭证引产。这包括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如果是医学需要,应当提供上述材料。对于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还应当提供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未婚妊娠者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对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对于未年满20周岁的未婚怀孕者,在登记好相关身份信息后,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当事人的相关婚育情况后,再判断是否可以终止妊娠。
具体的许可依据可能因地区而异,例如《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和赣卫妇幼字〔2018〕6号文件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综上所述,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审批法律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