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种"射幸"所导致的保险赔付与缴纳保险费之间的庞大差异,极易诱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放弃"善意"的心态,出现不诚实的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二,保险合同具有显然的信息不对称性。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在保险交易过程中都不可能充分占有对方信息。一方面,由于投保前和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风险的承当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保险公司对此自然十分清楚,但一般人却很难准确理解。
第三,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不诚信会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企业的不诚信在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同时,会挫伤客户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损害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动摇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