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退工慢性病恶性肿瘤延续治疗报销规定如下:
1.
退休人员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2.
退休人员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3.
退休人员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4.
退休人员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