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责任;
2、政府职责;
3、对安全的领导和管理;
5、防护的最优化;
6、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
7、保护当代和后代;
8、防止事故;
9、应急准备和响应;
10、采取防护行动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
致电离辐射(电离辐射)是指能量足够高而能使原子或分子中的电子解离、也就是使他们电离的辐射。电离辐射通常包括高能亚原子粒子和离子、高速运动的原子(通常大于光速的1%),以及高能电磁波。γ射线、x射线,以及紫外线中的高能部分属于电离辐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