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电动车的消防条例主要规定在《天津市消防条例》中。该条例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电动车的相关规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
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此外,《天津市消防条例》还规定了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以及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