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保: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9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1)就诊方式为门诊或住院时:0-10000 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 80%;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 85%;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2)就诊方式为门特时:发生的门特费用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7%的比例支付(门特病种有特殊支付政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