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预售住房形式非法集资。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违规预售,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销,通过内部认购、发行vip卡、团购优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
2、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为名,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分割通过散装、返本、售后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时,并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3.通过分享房产、预售、售后服务、承诺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引导房地产销售,为社会公众吸纳资金。
4、利用网络平台,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 这意味着未取得相关金融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 或者与p2p网贷、股权融资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以“筹资买房”等形式违规,或者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