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处罚标准并没有明确标准,但是政府统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