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