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前,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未实施异地转移政策。在此之前,医疗保险基本只能在参保人所在的城市或地区使用,如果需要在其他地方就医,往往需要自费或者进行费用报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增长,自2002年开始,我国逐步推行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费用直接结算政策,意味着参保人员可以在异地就医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不仅限于参保地区。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便利性和享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