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1989年至2008年期间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如下:
养老保险:1989年至1996年期间,单位应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0%作为养老保险费;1997年至2008年期间,单位和职工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0%,职工应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8%。
医疗保险:1989年至1997年期间,单位应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医疗保险费;1998年至2008年期间,单位和职工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职工应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1989年至2008年期间,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具体缴费标准和计算方式可能存在差异,请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