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于酒驾的出发标准有如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及以上;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0毫克及以上;
机动车驾驶人员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每升40毫克及以上。
其中,第1条规定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即需要通过血液检测来确定是否达到酒驾出发标准。第2条规定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自行车、电动车等。第3条规定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即需要通过呼气检测仪来确定是否达到酒驾出发标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酒驾不仅仅是达到出发标准就会被认定,如果在驾驶过程中出现明显醉态、驾驶失误、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酒驾行为。因此,不管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清醒的状态,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