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的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上的登记日期不一致,他们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是,有特定情况下是不予受理的,例如: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办理更正手续时,公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如果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认真调查核实。对于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出所户口专用章123。
在办理过程中,首先进行户口薄的变更,然后补办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变更身份证年龄3。
如果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日期不一致,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如准生证)到户籍部门进行修改,以证件上的日期为准,不能使用其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