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定损。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4.提示双方当事人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或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1.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如果各方损失明显低于2000元,满足“互碰自赔”条件,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应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必要时对各方车辆进行复勘。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共同到一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或车辆损失照片。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也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勘验双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