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在归还遗失物时,有权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如果拾得人要求的费用过高且不合理,失主可以拒付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双方在事前有关于酬金的约定,那么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失主应当遵守约定给付报酬,否则视为违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失主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捡到东西不愿意归还的,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