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法律上不可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六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二)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4.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