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是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新设财政专户必须逐级上报审批,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审定后方可开设。未经财政部审定同意,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开设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必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二是保留的财政专户类型和数量必须与已上报财政部备案的财政专户合规存量目录一致,不一致的财政专户必须撤销。三是开设财政专户必须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财政部门要与选择的代理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防范资金风险。
二、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
一是加强存量账户管理,规范账户核算用途,保留的合规财政专户不得核算本专户用途以外的资金内容。二是规范销户资金管理,严禁将撤户资金违规以非税收入等方式缴入国库,虚增收入。三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科学设置岗位,严格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对账制度,做到财政专户规范管理和资金存放安全。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国库管理领域加强和改进地方财经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指南》的要求,举一反三,对照本地区财政专户合规存量目录,认真开展财政专户管理方面问题的自查自纠。要对发现的问题严查重处,及时通报典型问题和典型案例,加强督促整改落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制度要求,树立红线底线意识,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在财政专户开户申请、审核、核准管理工作中,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